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办事条件:
1、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CCAR-141部第141.7条: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c) 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2、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CCAR-141部第141.9条: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c)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1) 驾驶员;
(2) 飞行教员;
(3) 地面教员。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3、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CAR-141部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类似的批准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办事程序:
1、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CCAR-141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申请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11) 训练记录。
(c) 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 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 发证
(1) 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2) 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CCAR-141部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a) 境外驾驶员学校在申请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时,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本规则第141.15(b)款要求的有关文件。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人员和拟送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驾驶员的中国运营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并且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审查组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对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说明理由。
(c) 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申请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天重新提出申请。
(d) 境外驾驶员学校在对中国学生实施训练期间,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接受局方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受理时限:
5日书面通知受理与不受理;审查组审查时间不限;对审查报告20日作出决定;10日通知申请人。